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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这是在杀人现场找到的,是你和彭伟男一块儿去福瑞超市买东西的收据。你有非常明确的作案嫌疑。要是想洗清自己,就要找出你的‘不在现场证明’来!”
张志明的脸色一下子变得十分苍白。
“不是我,我没有杀人。”
“所以我们要问一下你那天夜里的事情。”
“这收据也许是从彭伟男自己的口袋里掉出来的。平时我买完东西就把收据随手扔掉的,我从不留那东西。”
张志明解释着。如果按目前这个样子,他的“不在场证明”是绝对不能成立的。
“啊,对啦,我记起来了,那天夜里二楼有一家结婚的住户,吵得我一晚上几乎没有睡着觉,后来我就放了一晚上的立体声音乐,声儿还挺大,想对抗他们的干扰。有几个邻居还来抗议我。”
“那是几点?”
“我记得是9点左右吧。我放了很长时间呢!”
“邻居来抗议的时间是几点?”
“好像是12点左右。”
“是打来电话还是……”
“直接来说的。”
“后来呢?”
“后来我就关了,当然二楼也安静了!”
田春达考虑了一下。从张志明家到犯案的现场往返需要30分钟,加上作案的时间至少也要1个小时。如果张志明说的情况属实,那他是没有作案时间的。
“是放的什么音乐?是广播还是磁带、cd盘的音乐?”田春达又问。
“是cd盘的。”
“是流行曲子吗?”
“是的,中途有几次换盘。”
“不是‘自动重放’的?”
如果没有“自动重放”功能或没有使用这一功能,就得有人更换光盘。
“不是,是一盘一盘地换着放的。”
于是田春达减轻了对张志明的怀疑。如果是放盘的话,一般一面是分钟。要是一盘一盘地接着播放,30分钟的时间不足以进行作案。
张志明家的音响是否在那天是这样操作的,一去调査便可以明白了。
田春达马上派人去调査了一下张志明家的音响,果然不是具有“自动重放”功能的。
另外还向邻居打听了一下,张志明家的确在当天夜里的9点至12点放了好几盘音乐。
“是一些摇摆舞的曲子,但不是同一首。”邻居说。
“是吗?会不会是事先录制好?”刑警郝东问。
“不是。音质非常好,不是录音带,而是真正的cd唱片。”
邻居又证明道,张志明的音响只能放广播和cd盘。不能播放磁带。
张志明的“不在现场证明”总算成立了。因为他在那个作案时间在家播放音乐。要是30来分钟更换一次,他就必须待在家里。
当然也可以有一名同谋犯躲在他的家中替他“操作”,但目前没有从他的周围发现同谋犯。而且一旦邻居在张志明不在的时间来投诉他,发现有别人在场,那么他精心策划的事件就全完了。
张志明又说明了他和彭伟男的关系。
“我和彭伟男一起打过工,但时间不长。后来他换了好几个工作,都是在酒吧、夜总会这些地方。最后见他的时候他说他在一家酒店里当门卫。住在那家店的宿舍里。但那家店名我没有听说过。平时一般都是彭伟男来电话或直接找我,我们一起看看电影、吃吃烧烤。其它的我就不知道了,真的。”
警方对张志明的这个供词也进行了核实,并做了如下结论:
“尽管还不能完全解除对他的怀疑,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,张志明不是‘适当’的凶手。”
“但是张志明还是有些可疑的地方,还是要再深査一下。”田春达对组员们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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